近日,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宣判,認定女兒趙某將母親李某出資購買的房產(chǎn)變賣后,無償贈與男友曹某282.4萬元的行為,損害了母親的債權實現(xiàn),依法撤銷雙方簽訂的《贈與協(xié)議》,判令曹某全額返還該筆款項。該案為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后,子女擅自處分房款引發(fā)的糾紛提供了明確司法指引。
案件審理查明,李某與趙某系母女關系,趙某與曹某曾為戀人。2013年12月及2021年12月,李某先后出資98萬元、305萬元為趙某購買兩套房產(chǎn),均登記在趙某名下,趙某分別出具《欠條》確認借款事實,雙方形成403萬元的債權債務關系。2022年6月,趙某將其中一套房產(chǎn)以311萬元出售,隨后向曹某轉(zhuǎn)賬282.4萬元,曹某用該款項購置房產(chǎn)并登記在自己名下。截至2023年7月,趙某仍在向曹某主張歸還該筆款項,曹某亦承諾還款。
2023年8月,趙某與李某簽訂《贈與合同》,將另一套公寓95%的產(chǎn)權贈與母親,以此抵償部分債務。同年9月,趙某與曹某簽訂《贈與協(xié)議》,將此前轉(zhuǎn)賬的282.4萬元明確為無償贈與(協(xié)議落款時間倒簽至7月)。后雙方感情破裂分手,李某因向女兒追償借款未果,于2024年7月向合肥市蜀山區(qū)法院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,要求撤銷該《贈與協(xié)議》并判令曹某全額返還。
一審法院認為,李某與趙某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,但趙某已通過贈與95%房產(chǎn)履行部分還款義務,尚欠113.25萬元,故判決撤銷《贈與協(xié)議》的范圍限定為該欠款金額,曹某僅需返還113.25萬元。李某與曹某均不服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
合肥中院二審審理后指出,本案核心爭議在于債權金額認定與贈與行為的效力。首先,李某為趙某購房的403萬元有《欠條》佐證,趙某二審中亦自認借款事實,無證據(jù)顯示該款項為贈與性質(zhì),故李某對趙某的403萬元債權依法成立;其次,趙某與曹某簽訂《贈與協(xié)議》的實際時間為2023年9月,晚于李某債權形成時間,且此前雙方均認可該筆款項為借款,直至簽訂協(xié)議時才變更為無償贈與;最后,趙某與曹某均無足額財產(chǎn)償還403萬元債務,該無償贈與行為直接導致趙某責任財產(chǎn)減少,損害了李某的債權實現(xiàn)。
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五百三十八條規(guī)定,債務人無償轉(zhuǎn)讓財產(chǎn)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(xiàn)的,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行為。同時,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>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四十六條明確,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的相對人返還財產(chǎn)。合肥中院遂作出二審改判,撤銷趙某與曹某簽訂的《贈與協(xié)議》,判令曹某向趙某返還全部282.4萬元。
承辦法官表示,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核心價值在于維系債務人的履行能力,防止其通過無償處分財產(chǎn)等方式逃避債務。本案中,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并明確為借款的,雙方形成合法債權債務關系,子女擅自將房產(chǎn)變賣款無償贈與他人,導致無力償還父母借款的,父母可依法行使撤銷權追回款項。該判決既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,也對遏制惡意轉(zhuǎn)移財產(chǎn)、維護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指導意義,提醒公眾在民事交往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,合法處分財產(chǎn)權益。